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
赋,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征调,后指对土地的课税,即田赋,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产税。
役,亦称徭役,即在统治者强迫下,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和军役。
古代役重于赋,封建赋役的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加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这正是历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户的增多,未逃亡户更受赋役的重压,其结果是相率逃散,挺而走险。
从中唐以至明代的户资列等问题,体现着特权阶层以下各等级民户在赋役负担上的相争相持,其结果只能是上户偏轻,下户偏重,摊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户矛盾仍集中于亩税的征课。
先秦时期,百姓服役极重,《诗经》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军役更为频繁。
《周礼·大司徒》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征调时贵者、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
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什一”。
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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