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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四章 管理办法 (2 / 6)

作者:石章鱼 最后更新:2025/7/1 11:53:02
        首先明确了温泉的概念,强调了温泉的所有权。

        温泉是指含有一定热量的地下水,温泉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温泉。

        然后针对温泉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重点说明。

        勘查、开采、取用、经营温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温泉的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不得将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用作抵押。

        新办法中,也对温泉的管理分工进行了明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温泉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对温泉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东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温泉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部门负责温泉的普查勘探,参与制定市温泉中、长期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核定控制开采总量,对温泉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水利、城市建设、地质矿产部门都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从事温泉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应以东州总体规划为依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凡变更勘查项目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由市温泉主管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监督管理,定期审计。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专门用于保护、管理温泉和建设温泉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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