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如同苏泽奏疏所说的,这些在前朝也是有旧制的,镇抚司的职责中也有这些,让他们处理也是没问题的。
实在不行,还可以让刑部和大理寺介入嘛,三法司公推就是了。
但是最后这个在镇抚司专设民案司,负责民间的钱债诸事,就是历朝历代都没有出现过的先例了。
而这个民案司还没有成立,苏泽就已经给民案司找了两个支柱业务。
第184章请修民法典
第一个是出售红契。
红契,是官府印刷的格式合同,民间遇到土地交易的时候,也怕后面的诉讼争议,所以官府会印刷一种官方的格式合同,因为是用红墨印刷,所以被称之为红契。
红契原本是领取的,后来土地流转增多,官府开始收取工本费。
但是胥吏看到了机会,胥吏会截留红契,然后再加价卖给百姓。
红契的价格飙升,普通百姓又舍不得再用红契去交易,而民间交易增多,导致土地的产权争议更多了。
苏泽提出,干脆不要再收什么工本费,而是由镇抚司民案司专门销售红契,一份红契是交易总价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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