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卷官,为科举考试中的殿试阅卷官员之称,由皇帝钦点大臣充任,此职始于宋代,明、清两代沿置。
读卷官的员额,朝廷设置为四员。
这四位读卷官,分别由以下四位官员担任。
祭酒一人
祭酒,此当是国子祭酒,主管国子监或太学的教育行政长官,正四品。
博士一人
博士,此当为国子博士,学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从事教授生徒的官职。
给事中一人
明朝设置给事中,执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奏章,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再者,负责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乡试时充任考试官,会试时充任同考官,殿试时充任受卷官(前后或有差异);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时,充任正、副使;还可受理冤讼等。虽品卑而权重。初定为正五品,后数次改更品秩,最低至正九品。
修撰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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