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银原意为足色而有金花的上好银两,又名折色银或京库折银,是明代税粮折收的银两,主要用于皇帝赏赐,折放武官月俸。
明初征收赋税主要是实物,仅坑冶税有金银,夏税秋粮折收金银惟在陕西﹑浙江偶一行之,俱解南京供武臣俸,各边费用间亦取于其中。
永乐迁都后,京师官员需持俸帖往南京支领俸米,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有时俸帖七八石,仅易银一两,于民于官均不利。
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建议于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不通舟楫处,将税粮折收布绢、白银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户部尚书黄福等也先后奏请。
明王朝遂决定将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之夏税秋粮四百余万石折银征收。
米麦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银一百零一万二千七百余两于北京内承运库缴纳,每季分进二十五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
宣德时,江南巡抚周忱乃请检重额官田、极品下户税粮准折纳金花银,每两当米四石解京充俸。
其后这一制度概行于全国其它各布政司,以为永例。
到这个时候,朝廷官面上虽然依旧是禁止白银流通,但因为征税时已经将白银当做征收赋役的媒介,实际上已经默认了白银的货币属性。
宣德以后民间交易几乎不用宝钞,弘治、正德朝也多次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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