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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问案 (2 / 11)

作者:平行空间来客 最后更新:2025/7/6 15:20:15
        而等到唐朝时期总结经验设立了御史台,建立起了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中央部门,这是非常有用的监察机关,所以三司会审对应的就是三个机构联合审理一些重大案件。

        三个司法机构可以相互监督,又可以相互协助,这是当时皇帝武则天为了加强帝王统治想到的一种方法,也是唐朝非常有代表性的法律方面的制度。

        在今天看来,这样的制度也是非常先进的。

        等到明朝时期,朱元璋将丞相废除强化的君主制度之后,又有了三司会审的制度,分别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共同审理,然后将最后的审判权交给皇帝。

        唐朝最初设立三司也奠定了后来的基础,这也标志着中国古代有了司法意识的出现,为之后建立制度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也开辟了道路。

        是因为三司共同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会有三张案桌,然后这上面坐着三个司法的官员,在审理过程当中每一个人都有发言权,所以民间便称之为三堂会审。

        虽然沿袭自唐朝,不过明朝设立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权责和以前朝代还是有不同。

        明朝的“三法司”的分工如《明史·刑法志二》所说:“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职能区别大致可作以下叙述:刑部是受理全国的上诉案件、审理地方重案要案、审理中央各部门案件。

        由于明朝禁止越诉,因此,刑部受理的地方案件都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理过的。

        明朝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等,刑部有权对流刑以下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但必须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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