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击败陈友谅,次年,改称吴王,''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钱五等钱式'',铸行平钱、当二、当三、当五、当十共五等钱,通行于吴政权全境。
洪武八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令民间通行'',同时,''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
重建全国统一的钞法,实行以宝钞为主,钞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
为保证钞法畅通,对钱法作相应变易,主要有三:
其一,规定大中、洪武通宝及历代旧钱皆等值使用,与宝钞兼行。
洪武八年,规定''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洪武二十五年,又令''大明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
其二,规定宝钞与铜钱皆为国家通货,但铜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并规定专用铜钱的支付额度。
洪武八年,规定商税课程''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
自此,只用铜钱的支付额度从一百文降为十文以下。
其后更是降低铜钱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规定''凡商税、诸色课程,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
这一钞钱并行制度下的钱法,是服从于朝廷以钞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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