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明朝建国之初,朱元璋对夺情控制的非常严格,基本所有官员都强制丁忧,只是到了永乐时期才开了夺情的先例,不过还算比较克制。
这样的情况到了明宣宗、明英宗时期就完全变味,夺情之风达到高潮,宣德朝夺情25人,正统朝夺情人数为77人,在景泰朝不长的时间里夺情39人,复辟后的天顺朝时夺情27人。
夺情在这个时期几乎成为一种风潮,朝廷大小官员都希望夺情,以至于礼部官员不得不上书请求禁止外官夺情。
有了礼部官员的奏疏之后,明朝夺情现象开始得到遏制,到最后不是遇到与战争有关的情况,朝廷基本都不同意夺情。
整体而言,除了特别宽松的那几十年,明朝一般只有这几类人可以夺情:
第一,武将,严格来说武将就没有丁忧一说;
第二,特殊岗位人才,比如说御医、钦天监官员等,朝廷很难找到人替代他们;
第三,不是武将但与战事有关的人,比如说地方官员的辖区内出现了叛乱,正在组织平叛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人也可以夺情,那就是主政一方的父母官,百姓自发为他请命夺情,不过这类人很少。
这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巡抚、总督一类的封疆大吏,明初一般都准许丁忧,明中后期则普遍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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