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百江他们陷入了思维上的误区,或者说他们也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县纪委查这个财政局的董姓干部,难道就耽误了县公安局调查这个干部了?
既然孕妇和KTV查不到关键证据,难道就不能从这名干部入手吗?
要知道三方案件因素,KTV,孕妇,财政局董姓干部,缺一不可。
凭什么县公安局只查两个因素,而不查第三个因素。
“呃,我们原来想的是从孕妇和KTV入手,把案子查出来之后,再传唤这个干部,调查后续。”
“嗯,你们的思路不算错,但是局限了。”
“明天上班,你们去调查这个干部,从他身上入手。”
“县纪委查党纪问题,又不影响你们县公安局查刑事问题。”
“甚至如果怕县纪委和你们有工作冲突的地方,我可以提议县委县政府,让你们双方组一个联合调查组,县纪委和县公安局出人,一起查。”
杨东把这些都想的清清楚楚,而不是只会拍脑袋提要求,却无实际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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