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最大作用,就是将一些民事纠纷轻罪化或者去罪化,从而给诉讼双方一个解决争议的地方。
历史上的民法典,基本上都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诞生的。
这个时代的中外法庭,上庭都是要去掉半条命的。
西方等到了《拿破仑法典》出现后,民法和刑法分开,打民事官司才不是过鬼门关,司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仲裁作用发挥作用,反过来推动经济发展。
说白了,镇抚司改制不在于法条细则,而是要设立一个轻罪法庭,将日常的轻罪和重罪区分开。
当然,苏泽也知道律法也不是完美的,他也不觉得由人制定的法律有什么神圣性。
法律就是解决社会争议的工具,公平只不过是副产物罢了。
刀笔吏要害人,自然还有种种手段。
但是好歹将司法权力限制住,不要变成清末那样,打官司吃了原告吃被告,衙役用官司来诬陷敲诈百姓,社会经济才能发展。
民刑分开后,再通过修改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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