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参与行动前要申请配枪和子弹,还要填写详细的配枪及子弹申请表,等到行动结束或者交班时,还要检查枪械以及装弹情况,每一步都有既定程序和规章制度,十分规范。
而且就算领取了枪支,那也不是可以随意开枪的。
按照香江《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和枪械的使用”规定,警务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枪支:
一是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损伤;
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
三是平息骚动或暴动。但警务人员必须是在无法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目的时,才能在上述情况下使用枪支。
不仅如此,警察一旦拔枪,即使没有开枪,也必须写报告,向上司解释拔枪缘由,接受内部调查。如果开枪了,必须提交更加详尽的开枪报告和接受更为严格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现场情况,开枪的前因、如何拔枪和什么时候拔枪,开枪前向对方发出的口头警告、发射子弹数目、与目标的距离和其他警员的位置、现场有无掩护物、光线、能见度、当时天气状况、开枪后采取了什么行动等。
调查人员会在开枪事件发生后4时内,向警务处行动处处长递交一份初步报告。如调查发现警员使用枪支不当,就可能收回配枪,并给予纪律处分;而开枪不当导致严重刑事后果的,涉事警察也会面临刑事处罚。
几人虽然是重案组成员,一定程度上拥有紧急处置权,可以在紧急处理暴力犯罪时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但一般情况下,这其中并不包含枪械。
虽然不排除有事急从权的情况,但如果是在没有充分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还是不要轻易尝试,否则后果会相当严重。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