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人员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判决,分别处三到五年刑期不等。”
常务副局长黄永强觉得这个问题他还是能够应对的,所以小心翼翼地开口回道。
故意伤害罪,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死刑。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也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个判决的结果就能发现一丝端倪,对相关人员的判决,基本都是踩着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线,怎么轻判怎么来。
毕竟在人民的名义中,法院的陈副院长就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
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有没有悔过情节,符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这些,都有可能是某个占据高位的腐败分子一句话。
在这几起案子的处理当中,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和县法院,通过某些腐败分子的操纵,已经形成了产业服务一条龙,成为了当地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梁惟石对此心知肚明,所以,他又怎么可能让对方蒙混过关?
然后,他就问出了一个让众人冷汗直流的问题——
“拆迁公司的负责人,判了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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