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针对甄家戴罪之身,私匿家银之事,三法司可以依刑律,但必须符合皇帝的预想和利益。
大理寺卿韦观繇说道:“圣上,甄应嘉在革职查办期间,不待朝廷有司依律判定,阴私藏匿家财。
此乃枉顾国法之行,必须予以惩戒。
原本圣上顾念甄家祖上之功,及甄老太妃遗泽,下旨查抄甄家七成家产,已对其家格外宽宥。
然甄应嘉不知感恩,再行狂悖之举,臣以为应对其加刑处置,查抄其全部家产,以为惩戒。”
韦观繇是中正严明之人,稽案断凶才是大理寺主责,他自然会不遗余力,但对判刑定罪一向偏于中庸。
虽然作为嘉昭帝的近臣,他知晓皇帝对甄家之案的深远筹谋。
但从大理寺稽案定凶出发,甄家之罪在于甄世文私造火枪,甄应嘉并没有参与其中。
甄应嘉作为甄家家主,甄世文的父亲,有治家无德、教养无方之罪,罢官抄家已足够予以惩戒。
至于他私藏家财,所为有悖律法,但并不算死罪,加重惩戒即可。
他作为大理寺首官,如果动辄刑罚于人生死,有失三法司首衙体统,那和推事院还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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