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前后鄯善国未能及时当年应结清赔款或借款大汉帝国于未结清之前保留出兵再次暂住之权利。
第八款
本约定批准互换之后三国应相互尽数交还所有俘虏。
本约定批准互换之后前后鄯善国不得以前后鄯善国律法抓捕缉拿驱逐刑罚大汉帝国之国民所涉及罪行可与就近大汉帝国军政之处申报处置。
第九款
本约定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国应按兵息战。
第十款
本条约定于大汉帝国历太兴八年十一月初十日于扜泥城外奉告天地神灵共鉴并由三国派遣全权大臣签署盖章交换后生效。
本条约签订后奉
大汉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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