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种种,无不如是。
有了更多的权柄,就会有更多的发言权与影响力,这权柄,可以是流量,可以是资本,也可以是权利等等,而有了发言权与影响力,就能够更深入干涉审判的过程。
有物证如何?有人证又如何?
被告之人的若是有资产,有权柄,便是将官司拖上十年,百年,也是轻而易举之事。
甚至硬是说是诬告,是敲诈,甚至打人硕,拒保嘉,百姓又能奈何?
没物证如何?没人证如何?
告状之人的若是权柄更高,这世上不是还有一种叫做莫须有的罪名吗?
孔丘在鲁国当大司寇时,因为看不爽少正卯,当上法官才七天,就马上辱杀了他,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并没有。
史载孔仲尼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
后来子贡问孔子,为什么要利用职权杀人,孔子说我看他不顺眼,更何况杀小人,也能算是杀么?至于有没有具体的罪行,那不重要,重要的是代表了正义之诛!
孔子从始至终都不承认自己滥杀无辜,认为他这是君子之诛,言下之意就是说孔子他自己是君子,而少正卯是小人,君子杀小人怎么算是滥杀无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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