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事发之地的郭正保居住于县北,臧雄山拜的师傅恰好在当地开了个竹制品铺,他平日住在铺中,距离郭家仅有半刻钟左右的路程,属于平日打得着交道的邻居。
“这中间发生了什么,因为隔着天高水远,我们当时远在帝京,也不大清楚。”
就算是离得近,但事隔多年,当年的张传世还年幼,许多事情也不知道。
总而言之,事后张传世听父亲说,这桩案子是冤枉的。
因为最有力的一点证据:事发当夜,臧雄山并不在县中。
他的养父早前几天已经病重在床,村里人给他捎了口信儿,于是在案发前的十来天,他向自己的东家告假,赶回了养父所在的二郎村中侍奉。
郭家人死亡的当天,也恰是他养父咽气之日——事后据臧雄山口供,他养父死亡的时间应该是在子时末。
二郎村距离灌江县城要赶三四十里的山路。
山路崎岖难走,更别提夜半三更时分,路途危险,寻常人又不是插了翅膀飞,怎么可能会在短短不到一个时辰的功夫内就赶至灌江县北呢?
而臧雄山养父一死,他即刻去奉请了村中有名望的族老帮他主持丧礼,想让养父风风光光的走。
一村人一晚上都没睡,正张罗着办丧事,到了第三天凌晨,公差便来了,将臧雄山一锁,说他犯了大案,把人抓进了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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